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058号仲裁裁决书。依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12月1日和2022年11月31日工资3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来函请求及相关材料证实,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沪03破15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23)沪03破15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通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律师,150××××****)。
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784执1282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