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江门)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莲塘村垒颈围(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947485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涧北路3788号(三盛颐景御园)11幢商业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42813470。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1号桂丹颐景园商业广场2座四层5号铺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42813470。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21号海天大厦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AN5B5W。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大道1号*****湖挪威森林13栋11层03号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AHP67M。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E1LL9K。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通顺街3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86FXX4。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E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5XXXY。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江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784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江门)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317195.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下之和:1、以3506828.35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1日起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以119732.5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以95305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4、以58915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5、以617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5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江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南谯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依据(2020)粤0784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清偿(2020)粤078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出资人民币4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权属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4405××××0743账户内银行存款9504.81元,扣划权属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2105××××0301账户内银行存款178018.36元。后在执行过程中,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来函请求及相关材料证实,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沪03破15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23)沪03破15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通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律师,150××××****)。另根据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来函要求,本院依法将上述扣划所得共187523.17元转至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不适宜将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执行人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