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6)浙0903执2312-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嘉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浦西工业园区新驰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军,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815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