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359号
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创业齐悦国际花园盛悦园21号楼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03KTXU。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大槐树南街29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53747171W。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经理。
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1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1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