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35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创业齐悦国际花园盛悦园21号楼1406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大槐树南街29号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经理。
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3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庄支行账户90×××15人民币249.90元。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