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0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创业齐悦国际花园盛悦园21号楼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03KTXU。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大槐树南街29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53747171W。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2095号民事裁定、(2021)鲁0306执保3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莹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