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095号
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创业齐悦国际花园盛悦园21号楼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03KTXU。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大槐树南街29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53747171W。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1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莹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