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3550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939934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北街84号27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H7M1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尚需时间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万**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