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0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第三人:河北森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森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保全价值4741767.01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查封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
二、以上保全价值为4741767.0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郑锐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