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森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执保5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大洋乡东大洋村三区175号,身份证号:130627197607232654。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第三人:河北森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南大街开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060459964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森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0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保全价值4741767.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
三、以上保全价值为4741767.0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