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卓筑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3133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10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即给付申请人15000元,另负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110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