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3133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10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即给付申请人15000元,另负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110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