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卓筑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德源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晋城市德源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德源升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晋052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2700.5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9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发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现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