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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1258号 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华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进,任公司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扣(,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河北***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国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