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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展展览有限公司与***、**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9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909室)。 法定代表人:钱奕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 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宋喆(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展展览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5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二、请求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承担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与**金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金与***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合同关系,由于**金都是自带工人完成上诉人的承揽项目,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晓***参与该项目,与***并无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害的情况时,定作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1.本案三主体间之间分别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于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所导致的责任承担形式有巨大区别,故审查清楚三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本案的焦点。2.三主体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应该如何划分,对于伤者所遭受的损害谁起着决定性因素。首先,关于法律关系问题。依据《民法典》1192条规定,本案要判断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不同: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自己负担;而受雇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佣人承担。本案中,上诉人针对案涉承揽合同共计支付原审被告**金十余万项目款,由**金自行安排工人出现场做工,**金自带工具,以交付“涉案房屋棚顶拆除成功”为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金以该劳动成果向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换取劳动报酬,并约定了**金在成功完成涉案营口博物馆室内装饰工程后方可一次性获取报酬,很显然是一个承揽合同。由于上诉人与**金多次达成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多次发包给**金项目,一年累计按项目结算的合同款高达120余万,与一般按照天数等结算的劳务关系有巨大区别。其次,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与原审被告**金达成拆除涉案建筑口头协议时,因本案涉及的是墙体、顶棚拆除工作,并不要求需要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结合**金是长期承揽此种工作的具有安全经验的师傅、与上诉人有长期的合作的事实、上诉人亦督促**金且**金也提供了安全生产条件,如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索等,故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受雇于**金,与**金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非受雇于上诉人,其服务于**金完成承揽项目,并按天从**金处领取报酬。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第四页第六行陈述的事实错误的,上诉人从来没有安排***登高拆除,原审法院对此处事实的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金与上诉人建立承揽关系后,其找到被上诉人***进行相关工作,一审中**金主张被上诉人从架子上掉落时没有到工作时间,能证明**金与被上诉人约定过具体的、固定的劳动时间;**金与被上诉人一致确认受雇佣期间的日劳务费为230元,证明其按照每天支付固定劳务工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给付报酬。以上两点事实充分表明**金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务关系。据《民法典》1192条规定,纯金与***应按双方在劳务工作进行中出现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未建立任何的承揽或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原审法院适用民法典1191条1192条用以确认本案二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和**金都不是上诉人的职工,完全不存在适用1191条的事实前提,而上诉人与**金、***也并非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同时“共同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没有适用的前提。上诉人与**金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只有在选任等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该过错责任仅仅为一定的份额比例,而**金同受害人之间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上诉人、**金承担责任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进而对于追究责任的理由等均不同,各方的全防范工作,其作为长期从事此类工作的佣工,对该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应当有自己的预判,在攀高时没有提起足够的注意,导致跌落受伤,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这种过错在本次的事故中是决定性的因素,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而并非**金提出要求其高温冒险作业未提供安全措施等严重过错行为在先等导致损害,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受害者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原审法院仅判决10%,严重有失公允。综上,一审法院在事实查明及法律运用上均出现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经原审被告**金联系,进入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承包的营口市博物馆从事拆除工作中受伤,并致损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由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金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金自认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确定***作为雇员从事案涉劳务受两方雇佣不妥,本案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时,应查明被上诉人***与*****北展展览有限公司存在何种法律关系;**金与*****北展展览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是否存在指示不当,以此确定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退回上诉人*****北展展览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宋 宁 审 判 员  任 江 审 判 员  宋 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