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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521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邳州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延长段西城华庭B号楼2-27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满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