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521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邳州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延长段西城华庭B号楼2-27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满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