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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上诉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1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单项工序劳务合作施工合同》为劳务合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且该合同中已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辩称:《单项工序劳务合作施工合同》名为劳务合作施工合同,实际内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虽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作施工合同,但合同标的涉新建沪通长江大桥南引桥部分桥墩、台身、支撑垫石施工,结合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签署的《单项工序劳务合作施工合同》,本案工程地点在***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虽然本案《单项工序劳务合作施工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综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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