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天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城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2139号 原告:***城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善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远公司)与被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城远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15年8月28日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由原告提供租赁设备塔吊用于沪******段桥墩建设。双方约定塔吊进出费为28000元/台,现场移装费28000元/台,月租赁费19000元/台/月。事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共提供了11台塔吊进行作业。被告共支付了778310元租赁费,剩余290457元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结欠货款29045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华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系***与我方签订,无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涉格,但是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本案被告虽然注册地在睢宁,但是主要办公地址在徐州市××区,公司自2014年成立起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就是在徐州市××区,后因睢宁招商引资,才将注册地变更,实际办公地点一直在徐州市××区,***每次对账也到云龙区绿地商务城对账,故应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2015年8月28日的《塔吊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争议”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华天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徐州市××区绿地商务城LOFT-D号楼1-716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书面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应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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