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8层B804办公室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GRC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贵州锦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