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大某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2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诉被告大***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对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传票传唤定于2020年11月11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6.00元,由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