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1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497825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7栋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56138618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8.00元,减半收取4,479.00元,由上诉人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