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002民初1684号
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9年8月26日13时40分在本院四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3.00元,由原告辽阳市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