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表现为:一、《置换协议》是一份完整合同;《某商铺》在形式上不是一份完整合同;《某商铺》上未加盖公司公章印文,只有“某售楼部”椭圆形章印文。《置换协议》文字表述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对于《某商铺》文字表述内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重审时,请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某商铺》记载的内容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二、《通知》是**公司出具,一审判决交付商铺的主体是嘉源公司。**公司与嘉源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通知》无效”与“嘉源公司交付商铺”之间关系如何,**公司与嘉源公司之间关系如何,重审时请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淮 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