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8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新建北路城建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10月24日,被告***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申请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被告***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夏县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晓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