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23民初34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连,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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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