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1民初135号
原告:榆社县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东升东街邮电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五龙口街159号一层14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榆社县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4元,由原告榆社县富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