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8民初12号
原告:李成勇,男,苗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8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成勇与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5日,原告李成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勇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成勇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