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472号 申请人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太平镇顺龙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073990746E。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打渔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873M。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文县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