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5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25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和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