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5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25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和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