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地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执恢2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87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TYJB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 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五矿镇金星村联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3MA66EJL8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9)川1523民初131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块。 二、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均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