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执恢2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87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TYJB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 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五矿镇金星村联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3MA66EJL8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23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款81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和股票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 3、本院扣划了担保人的银行存款127170.48元,支付给了申请人。本院查封了担保人***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本院查封担保人宜宾市久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结果。本院征求了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是否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书面申请为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682829.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523执恢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渡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均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