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1612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区南坝水井湾街(春天花园B栋五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