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61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待能处置财产时,再立即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6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