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云长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桥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9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安康路18号13幢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27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风明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6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告诉被告的管辖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按实际经营地为准;另项目所在位置在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613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中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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