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执4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1幢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452350XN。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3号楼塔楼28楼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6773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7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及相应利息919957.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鲁1722执43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919957.5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