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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2民初919号 原告: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452350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系原告副总经理。 被告: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山区高新**道**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号楼塔楼**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6773911。 法人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65.4元,减半收取8382.7元,由原告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