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1幢325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2350-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辽阳省沈阳市。 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结欠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货款390000元,该款由***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90000元;如果被***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则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苏州镓诺华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0元,2018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就余款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