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28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镓诺工程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城**路**号**幢**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235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环保投资有限公,住所地山**省金乡县城文峰路**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9938892。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