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662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世纪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工业区牛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第三人:**,男,50岁,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世纪亿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