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2326号 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绿地21城A区9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政协,男,生于1979年10月25日,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政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马政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