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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季现代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银川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宁0105民初4330号 原告:宁夏全季现代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银川林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宁夏全季现代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季现代公司)与被告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海园林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银川林场(以下简称国营银川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全季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盛海园林公司向全季现代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为6131.18元);2.依法判令盛海园林公司支付全季现代公司为其垫付的税费共计11514.54元;3.依法判令国营银川林场在欠付盛海园林公司涉案工程项目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盛海园林公司、国营银川林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5日,全季现代公司与盛海园林公司签订《银川林场新型组装式钢骨式钢骨架温室大棚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全季现代公司承建盛海园林公司从国营银川林场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合同签订后,全季现代公司依约履行上述义务,但盛海园林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全季现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宁夏全季现代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2万元; 二、如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行支付宁夏全季现代温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银川林场在欠付工程款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计2108元,保全费3032元,合计5140元,由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康 慧 人民陪审员 黎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