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保1395号
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宁0104财保4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宁0104财保4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