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菱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菱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2民初1495号
原告: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03397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菱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纺织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699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路87号。
原告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菱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新启然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曹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