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3民初1128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祥、郑元春,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川西路3#。

法定代表人:周永元。

原告***与被告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联营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防火安全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390.35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390.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东阳市杨岩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阳市神龙居旅游景区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由被告承建。被告承建案涉项目后又将其中的部分木亭、木屋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告应被告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顾锦华要求于2020年8月17日支付给顾锦华森林防火保证金5万元。被告案涉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付款凭证。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一份内部联营协议书,其中第十二条约定:本工程森林防火安全保证金10万元整,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第一次预付5万元,第二次进场一次性交清余款。本工程森林防火履约保证金,在进场施工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退还(无息)给乙方。协议书还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甲方(被告)一栏加盖了被告案涉项目的项目部印章。原告陈述《内部联营协议书》签订后,其未进场施工,被告至今未退还上述保证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内部联营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内部联营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森林防火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吴彩萍

人民陪审员  王静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朱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