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川西路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4209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