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3民初350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灌云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住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灌云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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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毕 源
书 记 员 高 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