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766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州爱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上谭北街13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谭荣伟。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丽,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爱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合伙收益款人民币15753.45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LPR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被告还款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及谭耀光、黄炽坤、高军瑞合作“神州鹰掌通家园广州区域及清远区域代理商”项目。2017年5月12日,黄炽坤、高军瑞退出合作并签订《股东退出协议书》。2018年1月,***提出退出合作,由原告、被告及谭耀光按照***的股权比例(即30%)分出5家合作幼儿园(包括海北博雅幼儿园、君诚博雅幼儿园等)给***及其运作的广州爱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因被告***拖延支付上述2家幼儿园的分成款给黄炽坤、高军瑞。黄炽坤、高军瑞因此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及***、谭耀光共同承担上述2家幼儿园的分成款。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合计执行扣划原告15753.45元。原告认为,原告及谭耀光按照持股比例(合计70%)分得24家幼儿园,已经相应承担了该24家幼儿园应分成给原股东的项目收益。被告按照30%的持股比例分得6家幼儿园,应相应承担债务。因被告***故意拖延导致发生诉讼,原告因法院执行而承担了15753.45元,该款应由两被告返还原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事实与被告广州爱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形式、实质关联性,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州爱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合同主体,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给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为高军瑞、黄炽坤,且高军瑞、黄炽坤的住所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因此,从合同履行地角度看,本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邝婉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