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031号
申请执行人:***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经十三路东、园区内部一路西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0093712K。
法定代表人:俞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成,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E4C469。
法定代表人:蒋新根。
申请执行人***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执7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公司应退还俊达公司货款531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3100元,剩余3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二、***公司按上述退还货款之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另行承担俊达公司违约金1万元,且俊达公司有权就53100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1万元,可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俊达公司垫付,***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俊达公司。
因被执行人***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俊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2年5月13日,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社区调查其财产(包括不动产登记)、行踪情况,经反馈,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俊达公司发出执行情况、程序终结听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俊达公司,并于2022年6月15日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俊达公司未能到庭参加听证,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举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申请执行人俊达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执7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亚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