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2民终2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万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交通运行监测指挥中心(厦门市交通职工疗养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28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凤凰山庄5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万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交通运行监测指挥中心(厦门市交通职工疗养院)(以下称交通职工疗养院)、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称公路发展中心)、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城公司)、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2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佳国际酒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判决与所依据的理由自相矛盾。一、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是否享有“优先续约权”的认定是错误的,且自相矛盾。1.本案“优先续约权”仅依据合同约定而产生,只要合同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即享有该权利。一审法院已认定案涉《协议书》第四点第4项内容:“属于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既然一审法院认可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那么就等于确认该条款指向的权利(即优先续约权)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判决确认上诉人享有该“优先续约权”。2.一审法院混淆了享有“优先续约权”与行使“优先续约权”(即优先续约权实现的条件),并超出上诉人请求确认“优先续约权”这一诉请范围进而对“优先续约权”能否具备实现条件进行审理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请求行使“优先续约权”,只是请求确认经过多手流转经营的云顶山庄最终乃由上诉人享有优先续约权,至于确认该权利之后,能否切实行使这一权利,那是另一个问题,并非本案审理的范畴。一审法院以权利无法实现来认定该权利不存在是没有依据的,也剥夺了上诉人后续就行使这一权利产生的诉权。
二、一审对被告主体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也与判决结果相悖。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云顶山庄对外授权管理这一活动虽经过多手流转,上下游授权与被授权方虽然有各自相对应的授权合同,但案涉《协议书》乃各方一致认可并签署的,该《协议书》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已经突破了前述几份授权合同主体间的合同相对性,前述几份授权合同未约定或与《协议书》矛盾的约定,应以各方共同确认的《协议书》为准。而案涉“优先承租权”源自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厦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授权合同、再经由各方主体共同在《协议书》中确认由上诉人享有,该权利让渡是连续且经由各方主体认可的,上诉人有权据此要求被上诉人对约定内容予以确认。2.“优先续约权”针对的是标的物,而不是管理者。“案涉优先续约权”与优先承租权类似,而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的延续是针对具体的标的而不在于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变更,因此被上诉人的管理权限是否到期,并不能成为“优先续约权”有无的影响因素。况且从现有证据来看,被上诉人至今仍对云顶山庄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这点从另一案件(案号:(2020)闽0203民初19635号)中被上诉人以原告身份要求上诉人返还云顶山庄便能看出。因此,既然云顶山庄仍由被上诉人管理,上诉人有权向被上诉人请求确认权利。
交通职工疗养院辩称,优先续约权来源合同的权利,属于合同双方自治的范畴,是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确认的对象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上诉人以确权之诉主张优先续约权不符法律规定。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双方对此并无争议,无须确认。至于优先续约权、转租权等合同主体一方权利,正如上诉人诉状所称是依照合同约定产生,权利本身来源于合同约定,即便发生争议,属于合同履行纠纷而非法律关系争议,其应当提起的是给付之诉而非确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假如上诉人认为优先续约权受侵害,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人主张,判断是否应当给予支持必然会先行审查确认合同是否赋予权利方享有对应的权利和请求权,这种确认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范畴,无须权利方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二、上诉人请求确认优先续约权缺乏诉的利益。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亦即确认之诉的利益。具体到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且根据政府文件要求,云顶山庄列入厦门市政府公房改革范围,需统一移交给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统一管理,被上诉人已无权再行处置云顶山庄,不可能再行出租,作为原租赁附属衍生的优先续约权亦不可能发生,上诉人的确权之诉缺乏诉的利益。优先出租权是出租方对权利的让渡和限制,来源于合同约定,并非租赁物天然自带,上诉人认为物在优先权就存在的观点错误。
三、上诉人主张的优先续约权缺乏前提条件而未发生。八方协议书第四条第4点约定,倘若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拥有对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管理的优先续约权,但是根据***公司与上诉人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必须无条件自愿放弃该优先续约权,则由上诉人拥有对该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的优先续约权。根据该条约定,上诉人享有的优先续约权以***公司已经取得租赁物优先续约权为发生前提,如上所述,云顶山庄到期后被上诉人不再出租,何来优先续约?
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优先权主体错误。同样根据八方协议书第四条第4点约定,该条核心是优先续约权的转让约定,上诉人的优先续约权来源于其与***公司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让渡所得,并非被上诉人直接赋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上诉人认为其优先续约权受损,也应当向***公司主张,直接起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主体错误。据被上诉人了解,***公司与上诉人另行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优先续约权转让事宜,故其本案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公路发展中心、百城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本案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属于当事人协商及其意思表示自治的行为,该行为不应当通过审判的强制力进行确认。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优先续约权并非法定权利,源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其本意为合同到期后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单方作出缔约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之间成立新的委托经营合同关系。究其权利性质,与优先承租权相似,宜将该权利界定为附条件形成权。1.没有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基础,就谈不上优先续约权。根据被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交通疗养院(云顶山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委托经营期限为15年。其中装修期为6个月,经营期限从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此可知,被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6月30日已经到期。又依据八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第四款之约定“根据原《经营合同书》中约定,倘因合同到期终止,乙方(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对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管理的优先续约权,但是根据乙方(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戊方(厦门万佳国际酒店)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必须无条件自愿放弃该优先续约权,则由戊方(厦门万佳国际酒店)拥有对该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的优先续约权...”。根据《经营合同书》第十一条之约定“合同期满,甲方(厦门百城投资有限公司)若继续享有云顶山庄资产经营管理权,则乙方(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鉴此,上诉人对云顶山庄酒店的经营管理享有优先续约权的前提条件是原审第三人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云顶山庄酒店享有资产经营管理权,因答辩人对案涉云顶山庄不再享有委托管理经营权,则原审第三人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优先续约权。如前所述,诉争优先续约权系附条件形成权,其成就条件为原合同期满后云顶山庄酒店项目仍对外委托经营,但因上诉人要求享有的优先续约权等一系列前提条件均已经不具备,则上诉人不可能享有对云顶山庄酒店的优先续约权。2.上诉人将优先续约权类比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纯属过度推断,法律逻辑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优先续约权,究其权利性质,与优先承租权相似,宜将该权利界定为附条件形成权。这是从权利性质的角度谈论优先续约权与优先承租权,但上诉人直接将适用于优先承租权的买卖不破租赁等同适用在优先续约权中,法律适用完全错误。既然法律适用这一前提是错误的,那么上诉人类推的优先续约权针对标的物而非管理者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没有合同相对方,没有案涉标的物的管理者的约定,何来优先续约权。
***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对云顶山庄酒店的经营管理享有优先续约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2月15日,交通职工疗养院(甲方)与原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乙方,后更名为公路事业中心)签订一份《交通职工疗养院(云顶山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厦门交通职工疗养院(又名云顶山庄)资产为交通委员会所有,委托交通职工疗养院管理,由交通职工疗养院对外委托经营。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档次,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优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双方就“交通职工疗养院(云顶山庄)整体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委托协议。委托经营期限为15年,其中装修期为6个月,经营期限从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乙方投入的装修和设备否得拆除,无偿交与甲方;甲方如需把山庄继续对外委托经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上缴委托经营收益金145万元。
2005年3月22日,百城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云顶山庄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从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前五年乙方每年应缴经营收益金145万元,后十年乙方应缴经营收益金为245万元,倘乙方年经营收入超过1200万元时,应向甲方另行缴交超额经营收益金,超额经营收益金为乙方年经营收入超过1200万元部分的按5-15%协商支付。
2015年5月29日,百城投资公司(甲方)、***公司(乙方)、交通职工疗养院(丙方)、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万佳国际酒店公司(戊方)、***(己方)、厦门云顶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庚方)、漳州万佳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讼争《协议书》,约定:丙方名下之云顶山庄(位于思明区)固定资产系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所有,经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授权对外委托经营;2004年12月15日丙方与**签订《交通职工疗养院(云顶山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将云顶山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15年,从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2005年2月间,**委托甲方经营管理云顶山庄资产,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经营合同书》(编号×××19);2005年8月10日,甲方又以委托贷款形式将本金600万元出借给乙方,用于乙方投入云顶山庄的改造;由于乙方经营欠佳,不能按期向甲方履行支付经营收益金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2014年初甲方就乙方拖欠的截至2014年2月28日前的经营收益金对乙方、己方提起诉讼(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367号),该案经调解结案,但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己方仍未履行调解书义务;2014年底,甲方又就乙方拖欠的委托贷款本息对乙方、己方提起诉讼(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1638号),该案业已判决,但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己方亦仍未履行该判决书义务;戊方系一家具有专业酒店经营管理经验的酒店连锁经营企业,各方对戊方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庚方目前参与经营云顶山庄酒店;为在剩余的经营期内引入专业规范化的管理机制,提高云顶山庄的服务档次,延长云顶山庄资产寿命,实现扭亏为盈,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一、协议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1.乙方欠甲方的款项……二、协议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理……(2)2015年1月1日之后的乙方应付收益金等约定:a.2015年1月1日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收益金由乙方承担,与戊方、**无关。甲方有权照《经营合同书》及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同时,甲方、丙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经营合同书》(编号×××19)项下的经营收益金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止的收益金标准调整为每年145万)(税后)。乙方应按月支付收益金,支付日为每月10日,由乙方(或以戊方代乙方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丙方,丙方收到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收益金,同时也视为甲方向丙方支付了收益金;b.就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日止的收益金,鉴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日的这段期间属于谈判期间,故,乙方如拖欠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日止的收益金,丙方同意不因此解除与**签订的《交通职工疗养院(云顶山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也不因此收回和/或撤销甲方的受托经营权,甲方同意不因此而解除《经营合同书》。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约定支付,如乙方经催告不付,各方仍不得解除合同。c.就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止这段期间的收益金,乙方应按《经营合同书》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如乙方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且逾期超过3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书》,收回包括云顶山庄使用权在内的经营管理权,本协议各方对此无异议。d.就乙方支付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止这段期间的收益金的义务,戊方、**承诺对乙方的该义务共同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应付经营收益金;二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就丙方尚未收到的经营收益金(共计692170元):乙方应根据前述有关约定执行。3.**与乙方不存在债权债务。三、云顶山庄后续的经营管理。1.丙方、**同意继续履行《交通职工疗养院(云顶山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按相关约定继续委托甲方经营管理云顶山庄资产。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均一致同意相关方按《经营合同书》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合同书》及本协议直至《经营合同书》的期限届满。2.在《经营合同书》项下的剩余合同期限内(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乙方愿意全权委托戊方以投入资金和管理机制方式对云顶山庄进行经营管理,具体全权委托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与戊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乙方和戊方同意该协议与本协议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上述本条1及2款的约定不影响本协议各方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4.在后续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在酒店范围内的相关纠纷,由丙方配合戊方处理。四、其他事项。1.己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均无异议,同时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其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文书、调解书、判决书的约定而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连带清偿责任。2.庚方同意,鉴于乙方全权委托戊方对云顶山庄进行经营管理,庚方无条件退出酒店经营,有关善后事宜自行处理,庚方确认,云顶山庄酒店资产除属于丙方所有的之外,其余均属于乙方,由乙方与戊方另行协议处置,庚方不持异议(固定建筑及大型设施除外)。戊方新增可移动物品由戊方自行处置。3.鉴于乙方全权委托戊方对云顶山庄进行经营管理,戊方有成立“厦门万佳酒店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酒店的经营实体,乙方权利范围内根据其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按商业需要进行有关经营,甲方、丙方、**对此不持异议。4.根据原《经营合同书》中约定,倘因合同到期终止,乙方拥有对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管理的优先续约权,但是根据乙方与戊方另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必须无条件自愿放弃该优先续约权,则由戊方拥有对该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的优先续约权;倘若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甲方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厦门市和/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政令、通知、命令、决议、指示而提前解除《经营合同书》的,甲方无需承担责任。如甲方存在违反《经营合同书》相关约定的情形时,戊方有权直接主张权利或代乙方行使相关的权利,因戊方行使相应权利而获得的任何权益由戊方享有。如经营期限届满且相关方不再续约的情况下,戊方对投入云顶山庄酒店的可移动设备及可搬移动物品等可由戊方拥有自行处置权益。5.上述本条各款的约定不影响本协议各方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6.甲方依据《经营合同书》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订受任何影响,但《经营合同书》与本协议约定由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五、争议解决。倘因本协议(包括《经营合同书》及其它有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云顶山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合同书》等其它合同协议对此相关规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六、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的送达地址以本协议抬头上载明的地址为准(如有多个地址的,多个地址中的任一地址均可)。七、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由签约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万佳国际酒店公司成立厦门***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顶酒店公司)作为云顶山庄的实际经营主体,并由***顶酒店公司通过其名下账户向交通职工疗养院支付云顶山庄的收益金,交通职工疗养院也向***顶酒店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2020年9月1日,交通职工疗养院委托律师向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万佳国际酒店公司腾退云顶山庄酒店,并办理经营权和资产交接手续。2020年9月4日,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委托律师复函,称***顶酒店公司要求行使云顶山庄酒店的优先承租权并还承诺在云顶山庄招租竞标结束后,如***顶酒店公司未能获得承租经营权将最迟一个月内搬出。
2020年9月21日,交通职工疗养院将万佳国际酒店公司、***顶酒店公司诉至我院,案号为(2020)闽0203民初19635号。交通职工疗养院在该案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万佳国际酒店公司、***顶酒店公司腾空思明区黄厝茂后206号楼房(云顶山庄酒店)及附属建筑、四周场地,并按照装修现状向交通职工疗养院移交该酒店楼房和场地;2.万佳国际酒店公司、***顶酒店公司向交通职工疗养院支付酒店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7月1日起参照每月租金146666.67元计算至实际归还酒店之日);3.万佳国际酒店公司、***顶酒店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一审中,万佳国际酒店公司、***顶酒店公司辩称***顶酒店公司对云顶山庄享有优先承租权,并主张***顶酒店公司收购了厦门云顶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并将后者更名为“厦门***顶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云顶山庄的经营实体;一直是***顶酒店公司履行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交通职工疗养院向***顶酒店公司开具发票,故***顶酒店公司与交通职工疗养院属于房屋租赁关系,万佳国际酒店公司不是云顶山庄的承租人。该案现在二审中。
另查明,云顶山庄原系“厦门市交通局职工疗养院”项目,设计方案于1993年通过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同意,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项目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路黄厝茂后206号。2019年5月24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故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处置工作协调办公室,挂靠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自管房产移交的具体事务由市房屋事务中心承担;市房屋事务中心按照房产的不同用途分类移交管理;非住宅用房(办公用房除外),全部由市房屋事务中心接收,列入直管公房管理;非住宅已出租租期未满的,由市房屋事务中心先行接收,市房屋事务中心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市房屋事务中心应收回房屋使用权;已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合同期已满的,不得再续签合同,原则上全部清退收回;合同期未满的,不得更改合同条款、租金数额或延长合同期限,列入移交清单移交。云顶山庄属于该实施方案规定应当移交处置的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基于讼争《协议书》提起本案,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万佳国际酒店公司作为该合同一方,属本案适格原告。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在(2020)闽0203民初19635号一案中曾抗辩认为***顶酒店公司对云顶山庄酒店具有优先承租权,但该案并未对万佳国际酒店公司或***顶酒店公司的优先承租权进行实体审查,万佳国际酒店公司或***顶酒店公司是否具有优先承租权也与该案处理结果无必然联系。因此,交通职工疗养院抗辩认为本案系重复起诉,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讼争《协议书》第四点第4项约定“根据原《经营合同书》中约定,倘因合同到期终止,乙方拥有对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管理的优先续约权,但是根据乙方与戊方另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必须无条件自愿放弃该优先续约权,则由戊方拥有对该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的优先续约权”,该约定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于法不悖,应属合法有效。但万佳国际酒店公司依该条约定,以交通职工疗养院为被告要求确认其对云顶山庄酒店的经营管理享有优先续约权,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前述约定内容明确万佳国际酒店公司的优先续约权来源于***公司的权利让渡,而***公司的优先续约权来自于其与百城公司之间的《经营合同书》。百城公司对前述约定内容予以确认,应受其约束,故万佳国际酒店可依约直接向百城公司主张优先续约权。但结合讼争《协议书》具体约定内容,交通职工疗养院与公路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与百顺公司以及百顺公司与***公司这三层委托经营合同关系并未因讼争《协议书》签订而终止,根据合同相对性及意思自治原则,万佳国际酒店公司所主张的优先续约权也仅限于可向百城公司主张。其次,优先续约权并非法定权利,源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其本意为合同到期后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单方作出缔约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之间成立新的委托经营合同关系。究其权利性质,与优先承租权相似,宜将该权利界定为附条件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但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行使该权利。再次,如前所述,讼争优先续租权系附条件形成权,其成就条件为原合同期满后云顶山庄酒店项目仍对外委托经营。但无论是交通职工疗养院抑或是百顺公司、公路发展中心,均无权再将云顶山庄酒店项目对外委托经营,该项目现仍由***顶酒店公司在经营中,尚未实际产生继续对外委托经营的事实,优先续约权成就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厦门万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万佳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厦门市政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就确认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本案中,万佳国际酒店公司上诉请求确认其对云顶山庄酒店的经营管理享有优先续约权。优先续约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原合同相对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合同标的物拥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对优先续约权作出明文的规定,其权利来源仅仅是缔约双方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百城投资公司(甲方)、***公司(乙方)、交通职工疗养院(丙方)、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万佳国际酒店公司(戊方)、***(己方)、厦门云顶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庚方)、漳州万佳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四、其他事项。......4.根据原《经营合同书》中约定,倘因合同到期终止,乙方拥有对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管理的优先续约权,但是根据乙方与戊方另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必须无条件自愿放弃该优先续约权,则由戊方拥有对该云顶山庄酒店经营的优先续约权;倘若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甲方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厦门市和/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政令、通知、命令、决议、指示而提前解除《经营合同书》的,甲方无需承担责任。如甲方存在违反《经营合同书》相关约定的情形时,戊方有权直接主张权利或代乙方行使相关的权利,因戊方行使相应权利而获得的任何权益由戊方享有。如经营期限届满且相关方不再续约的情况下,戊方对投入云顶山庄酒店的可移动设备及可搬移动物品等可由戊方拥有自行处置权益。现案涉《协议书》约定的云顶山庄资产经营期限已于2020年6月30日届满,交通职工疗养院于2020年9月1日向万佳国际酒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万佳国际酒店公司腾退云顶山庄酒店,并办理经营权和资产交接手续。并于2020年9月21日,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判令万佳国际酒店公司、***顶酒店公司腾空交还案涉云顶山庄酒店及附属建筑、四周场地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该案案号为(2020)闽0203民初19635号。交通职工疗养院在本案一、二审中明确表示案涉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且根据政府文件要求,云顶山庄列入厦门市政府公房改革范围,需统一移交给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统一管理,其已无权再行处置亦不可能再行出租案涉云顶山庄资产。故万佳国际酒店公司上诉主张的案涉云顶山庄资产的优先续约权已灭失,亦不符合案涉《协议书》第四条“......如经营期限届满且相关方不再续约的情况下,戊方对投入云顶山庄酒店的可移动设备及可搬移动物品等可由戊方拥有自行处置权益。”之约定,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万佳国际酒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