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83号特防***财富中心B座11层C/D/E/F**。
法定代表人:康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厦门市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