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高(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592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406-A**。 本院在审理***与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